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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充電設備的CE和FCC認證解析

更新時間:2019-01-02      點擊次數:1950

無線充電設備的CE和FCC認證解析
無線充電設備的CE和FCC認證解析及傳導抗擾度測試CS
當前無線充電市場上主流的兩種無線充電方式:一是電磁感應方式,主要由無線充電聯盟(WPC)推廣使用;二是磁共振方式,主要由無線電力聯盟(A4WP)推廣使用。為了提高聯盟內產品間的互操作性,上述各聯盟都推出了各自的自愿性認證,對此本文不作詳細介紹。以下主要對無線充電設備的歐盟及北美市場準入,即CE及FCC對無線充電設備的強制性認證進行說明。
 
FCC認證要求
 
    FCC針對低功率(小于5 W)、緊耦合、電磁感應方式工作的無線充電裝置,提出應滿足KDB 680106 D01《低功率無線充電設備的電磁輻射實施細則》的要求。KDB 680106 D01規定了使用無線充電技術的充電裝置的產品認證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定義該文件的使用范圍;指明了該文件所列產品應遵循的EMC、RF和SAR的測試要求;說明了FCC認可的無線充電技術;總結產品認證程序中所需的技術和文件要求。
 
對于高功率(大于5 W)、松耦合,有一定傳輸距離的無線充電技術,如磁共振方式,需要提交PBA(PermitBut Ask)文件,以確認符合FCC規定要求。PBA文件包括申請認證產品所使用的工作方式、工作頻率、射頻傳導功率、全向輻射功率、SAR值等技術規格參數,必要時需提供產品技術規格書和操作手冊作為佐證。
 
根據KDB 680106 D01規定,工作頻率大于9 kHz的無線充電裝置被認為是有意發射,需要符合FCCpart15和/或part18的要求。其中part18主要針對EMC方面,包含輻射騷擾測試和傳導騷擾測試,part15主要針對RF方面,包含傳導功率、輻射功率、占用帶寬、雜散等測試項目。采用何種法規取決于該裝置的工作方式以及在充電和被充電裝置間是否有數據通信:僅用于電源管理的控制信號,沒有數據傳輸功能的裝置,只需滿足FCC part18的要求;具有數據傳輸功能的裝置需要同時符合FCC part15和FCC part18的要求。
 
對于移動和便攜的無線充電裝置,需要進行電磁輻射的例行環境評估:如果該無線充電裝置的設計和實際操作符合離人體距離大于20 cm的手持條件,采用容許的大輻射(MPE)限值進行評估;其他不大于20 cm的使用條件,則需要按照SAR限值進行評估。對于典型桌面型應用,例如無線充電墊,則需要按照10 cm的距離對產品六個面進行射頻輻射的評估。以下條件全部滿足的無線充電產品可豁免射頻輻射的評估:
 
1.功率傳輸頻率小于1 MHz;
 
2.初級線圈的輸出功率小于5 W;
 
3.無線供電系統僅包含初級線圈和次級線圈;
 
4.終端裝置是嵌入或者直接插入到發射機中;
 
5.發射機的大耦合面積為60~400 cm2;
 
6.發射線圈10 cm處的泄漏磁場強度小于MPE限值的30%。
 
銷往北美的無線供電裝置不僅要考慮EMC的測試,也要根據不同的產品設計和實際使用條件進行RF、SAR、MPE甚至無線設備助聽器兼容性(HAC)的評估,以滿足FCC法規的要求。
 
CE認證要求
 
銷往歐盟的無線供電裝置根據其不同的設計和使用條件可分為三類:類,在充電裝置和被充電裝置之間只有電源管理和控制信號,沒有數據通信功能,需要符合相應EMC指令要求;第二類,充電裝置和被充電裝置之間有數據通信功能并且和電源管理和控制信號使用相同工作頻率,需要同時符合相應R&TTE(SRD)和EMC指令要求;第三類,充電裝置和被充電裝置之間有數據通信功能并且和電源管理和控制信號使用不同工作頻率,針對充電功能應符合EMC指令,針對數據通信部分應符合R&TTE(SRD)指令。詳細測試要求參見表2。
 
表2 無線充電裝置的CE 認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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